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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有多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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輪班勞工休息時間的彈性調整有哪些規定?

關於輪班勞工休息時間彈性調整的規定:

  • 原則上,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,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的休息時間。 這項規定適用於「輪班制」勞工,指的是在數個班別輪替工作,即使沒有固定班表或出勤時段也算在內。
  • 例外情況:
    •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,且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以將輪班換班間隔的休息時間縮短至不少於連續 8 小時。
    •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,必須在實施輪班間隔彈性調整的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勞動部有公告適用輪班間隔彈性調整的範圍。

加班後輪班休息時間的計算:

  • 勞工於加班後輪班,其休息時間應從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計算

天災等特殊情況:

  • 遇到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需要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時,雇主應在延長開始後或停止假期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主管機關。
  • 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勞工需要輪班,雇主可以依照輪班換班的休息時間規定給予勞工休息

台灣的法律保障輪班勞工的休息時間,但也提供了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。
雇主在實施彈性調整時,必須遵守相關規定,並確保勞工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。

輪班制定義

輪班制是指事業單位的工作型態定有數個班別,由勞工輪替從事工作。

  • 所謂班別,並非僅限於固定班別。
  • 即使勞工沒有既定班表或固定出勤時段,只要工作內容相同,僅是與其他勞工依序輪換不同的時段工作,也屬於輪班制。
  • 舉例來說,事業單位間勞工所從事工作內容相同,僅工作時段不同,而係與其他勞工依序輪換不同的時段工作者,縱使無既定班表或無固定出勤時段,仍屬輪班制。

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後,其出勤工資可否選擇以補休方式辦理?

根據勞動部在 107 年 9 月 26 日發出的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1255 號函,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後,其出勤工資是可以選擇以補休方式辦理的。
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,勞工經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,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。
  • 勞工可以選擇將出勤的工資以補休方式辦理,但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和不影響雇主人力安排的情況下,就以下事項妥善約定:
    • 補休標準
    • 補休期限
    • 屆期未休完的時數如何處理

筆記來源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2 年 11 月發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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