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輪班換班時應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,如果勞工有加班,該休息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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輪班換班時應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,如果勞工有加班,該休息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?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,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的休息時間。 如果勞工有加班,該休息時間依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計算。

舉例來說:

  • 如果勞工在早上 8 點下班,並且在下一個班次的早上 7 點開始上班,即使他在下班後加班了幾個小時,他也應該有 11 個小時的休息時間。
  • 該休息時間應從他實際下班的時間(早上 8 點)開始計算,到他下一個班次開始上班的時間(早上 7 點)結束。

筆記來源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2 年 11 月發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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