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班還收到老闆的訊息,算工作時間?
雇主在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,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?
根據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雇主在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,應計入工作時間。
- 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,都屬於工作時間。
- 雇主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,以通訊軟體、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,仍然應屬於工作時間,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例休假規定之規範。
- 勞工可以在工作場域外,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時,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,並以對話、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,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,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(包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)。
總之,只要是雇主在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,無論勞工實際工作多久,都應視為工作時間,並依法給予相應的工資。
筆記來源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2 年 11 月發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