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定假日出勤,薪水怎麼算?
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應如何給付工資?
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。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、第 39 條,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的說明:
- 勞雇雙方原本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,勞工應休假,且雇主應照給工資。
- 若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除了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,應再加發一日工資。
-
輪班換班休息時間,有無例外?
根據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,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的休息時間。
然而,有例外的情況。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或有特殊原因,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,雇主可以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,將勞工輪班換班間隔的休息時間縮短至不少於連續 8 小時:
- 雇主需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。
-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,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輪班間隔彈性調整之前一日,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勞動部公告的「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但書適用範圍」列出了詳細的適用範圍,包括適用主體、適用人員、適用期間以及相關公告日期及文號。
筆記來源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2 年 11 月發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