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闆可要求員工加班情況是?
雇主(老闆)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?
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:
- 範圍:
-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之部分。
-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(2 週彈性工時)、第 3 項(8 週彈性工時)或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(4 週彈性工時)變更工作時間者,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。
- 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。
- 實施要件及程序:
-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。
- 雇主經工會同意。
-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。
- 時數限制:
- 原則: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
- 例外(加班彈性調整―加班時數總量管制):
- 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加班時數得採 3 個月總量管控。
- 延長之工作時間,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,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-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,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,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- 勞動部已建置「線上備查系統」(網址:https://labcond.mol.gov.tw/login),可多加利用。
- 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,應於原因消滅後 24 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。
這些節日勞工出勤時,工資應加倍發給
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出版的「112年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」,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。 這表示除了原本約定照給的工資外,還要再加發一日工資。
以下列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國定假日:
-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
- 農曆除夕
- 春節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
- 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
- 兒童節(四月四日)
- 民族掃墓節(農曆清明節為準)
- 勞動節(五月一日)
- 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
- 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
- 國慶日(十月十日)
需要注意的是,勞雇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將特定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。 經過調移後,勞工在該工作日出勤,雇主不必加給工資。
備註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資訊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。
筆記來源: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,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2 年 11 月發行。